“赠与”及“
敲诈勒索”乃截然不同的法律范畴。前者,系赠与人将自身所有之财产无偿授予受赠者,且经受赠者明确承诺接纳,从而形成的一种
民法法律行为。此项行动起源于主动意愿与善意态度。然而,“敲诈勒索”则是指
行为人为实现
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威胁或恐吓等手段,强行向受害者索取公私财物的
违法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通过不正当的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若表面看似赠与,实则在受到威胁、恐吓的情况下被迫作出决定,那么便有可能被判定为敲诈勒索。然而,仅限于正常、自愿的赠与行为,与敲诈勒索并无关联。总而言之,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的威胁或恐吓,以及获取财物的方式是否正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