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之下,关于如何界定参赌人员所涉赌资的边界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通常而言,警方在实施现场搜捕过程中所查获的赌场内现钞,以及通过筹码等媒介进行转换和折合之后,所转化出来的价值往往都会被视为赌资予以确认;对于那些出于有组织地参与赌博的
行为人来说,他们用以兑换筹码的款项,以及在赌局结束后所赢得的筹码经过折合后所体现出的价值,同样应该包含在赌资的范围之内;另外,在眼下普遍流行的互联网麻将赌博活动中,用于投注博彩的所有资金资产,自然也是被列入赌资范畴之内的。然而,就如对家中亲人之间以休闲为主旨,损失与收益并不巨大的麻将游戏而言,其性质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赌博行为,因此相关的金钱交易亦无法归入赌资之中。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的地域差异以及各类实际发生的事例情况有所区别,所以具体的判定标准可能会出现程度上的高低轻重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