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逮捕之后,侦查人员对涉案之人进行
羁押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但若遇情况较为复杂且侦查工作无法在此期间内完成的事例,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求批准适当延长一个月的侦查羁押期。尤其是在一些边远地区发生的复杂重大事例、具有大范围影响并存在
犯罪团伙和
流窜作案的问题,或是
犯罪行为涉及诸多方面,导致取证工作颇为艰难的复杂大型事例,在上述所言的
羁押期限截止日期之后仍难以实现
侦查终结的,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可以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然而,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
侦查羁押期限,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的,那么还需要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才能再次延长两个月的侦查羁押期。侦查工作结束后,相关材料将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但是,具体的移交时间还需要考虑到事例的复杂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