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关于买
卖房屋所产生的
违约金事宜,其金额的设定往往是由合同的双方依据自愿原则进行协商约定的。然而,这个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并不能过于偏离实际情况而过高或者过低。在违约金金额过高的情形下,违约方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相应的降低申请;反之,当违约金金额过低时,守约方则有权利要求对方增加。实际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判定违约金是否合理时,会将违约行为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还会考虑到合同的履行状况、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类似事例的普遍标准或者按照未履行部分价款或报酬的一定比例(例如20%-30%)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要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