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下文中简称“民法典”)的规定之中,对于
损害赔偿金的确定和裁定,常常坚持着“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
基本原则。其中,对于按照百分之三十计取
违约金的方法,通常的操作方法为:将合同中预先设定的应付金额或者实际所造成的损失金额作为基础数字,再乘以百分之三十,从而得出最终的违约金数额。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
当事人有权向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增加。在此过程中,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会全面地评估合同的履行状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的经济收益等多方面的因素,以此来判断违约金的合理性。总的来说,在计算违约金时,首先必须明确基础数值,其次还需要充分考虑其合理性,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公平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