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居住权纠纷事例的审理,一般的指定法院为被告的常驻地址所在地或
诉讼所涉居住权所在地的本地法院。其具体操作方式可参考如下内容: 1. 所谓的被告住所地,即是指被告人户籍登记注册之地址;然而,当这一地址与其日常生活活动密切相关且并不一致的情况下,受理该案的法院将改为由那些经常居住的地方法院来处理。2. 常住地的概念, 指的是公民在离开原住址后,直至提
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点,但需要排除的是,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期间内的居住地。3. 至于被诉居住权所在地,也就是涉及到争议的居住权所涉及的房地产所在地的本地法院。在确定
管辖权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考虑到专属
管辖等特殊规定。如果出现了专属管辖的情况,那么就应该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