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例,
民事诉讼的实效期限被划分为普通与特例两大
类别。其中,普通
诉讼时效期间通常设定为三年,这是从
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及义务承担者的日期开始进行计算。特例方面,包括了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以及技术进
出口合同争议等
纠纷,在这类事例中的
诉讼时效通常设为四年。至于关于人寿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方向保险人申请支付保险金额的诉讼时效,则维持在五年之期限内。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应遵照该
法规予以执行。当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时,义务承担者可提出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即使诉讼时效期间结束,人
民法院也不能自动适用有关
诉讼时效的规定。在时效计算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况,进而对最终的时效结果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