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所确立的
追诉时效制度,实质上乃是对
犯罪嫌疑人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有效期。通常情况下,只要
追诉期限届满,从理论上而言,便不再具备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效力。然而,这其中存在特例。例如,当
犯罪行为已经被警方
立案调查或已经进入
司法程序后,犯罪嫌疑人却为躲避侦查或审判而试图逃避制裁,那么此时,无论追诉期限是否已经期满,均不影响对其实施追诉。再者,若
受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并经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处理,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展开调查,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总的来说,尽管追诉
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绝对安全无虞,但仍需结合具体事例事实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