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纯然无辜或是毫不知情的状态之下处理盗贼所窃之物并不构成任何形式的
犯罪行为。这是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关于犯罪行为的着眼点要求必须是
行为人存在着主观恶意,而所谓的毫不知情就是指不存在任何形式的
犯罪意图。然而,对于是否真正地知情这个问题,必须整合考虑各种复杂要素进行推断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实际价款相对于市场格价是否明显偏低、交易的操作手法是否显得格外特殊以及涉及的物品来源是否具有诸多疑点等等。如果有确凿的
证据显示行为人应当明了其所售卖的物品很可能属于
赃物,那么他就可能面临到
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事例当中由于行为人并不承认自己当初知情,因此在判决裁定时会相对较为宽松。至于具体的惩罚力度,则需要依据涉案物品的实际价值、
犯罪情节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衡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并且主动退还
赃款,那么这无疑将对最终的
处罚结果产生积极且有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