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原则,变更前所产生的
债务仍然应当由变更之后新设立的法人来负责。这主要源于法人的
债务继承原则。法人,作为法律虚构的“人”,其主体身份并不因为法定
代表人、股东等的变动而受到影响。因此,无论是在变更之前还是变更之后,法人在法律上被视作同一个实体,其对于债务的负担也保持着持续性。但是,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原法人与其他相关方面有特殊协议,并且此协议并未违反任何法律
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履行。此外,如果出现了股东未能全额
出资或者
抽逃出资等情况,这些股东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法人所负
债务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总的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变更后的法人将成为债务的主要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