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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终审不服可以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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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8-19
在我国现行法制框架下,二审程序终结后,通常情况下已无法再行上诉。然而,若您对生效裁判结果持有异议,仍然存在寻求司法救济的可能途径——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审判监督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首先,由法院自身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其次,检察机关根据法定职权提起抗诉从而引发再审;最后,当事人亦可依法申请再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应在判决、裁定正式生效之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此外,若出现以下四种特殊情形之一,则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之日起六个月内也可提出再审申请: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伪造的;第三,用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第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行为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均有着严格的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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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浏览 2025-01-03
对二审发回重审不服,可以申请终审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发回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发回重审是二审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3条的规定)(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1)人民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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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不服判决终审了还能上诉吗
10w+浏览2024-08-06
刑事二审终审不服何处申诉合理?
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的二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终审的法院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对判决书的执行,如果申诉决定被驳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但二审是终审判决的,不能再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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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后还能上诉,二审不服还能上诉吗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后不可以再上诉了。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时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9浏览 2025-02-13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行政复议二审终审不服应该怎么处理,因为民事案件
[律师回复]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1)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时,第二审程序还可以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述或未提供的证据得到陈述和提供的机会。 2)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既审查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律上有无错误,也审查下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件进行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全面审查、使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慎重的考虑,从而尽量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而蒙受损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检查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总结工作经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 上诉是基于上诉权而提起的,无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要依法提起上诉,就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制度决定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定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保证当事人自由行使这项权利,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格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件,也是保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按照我国的审级制度的规定,诉讼当事人对于地方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件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件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作为被上诉人;如果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律文书也不必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因为只要将双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已经明确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只有合法的上诉才能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也就是说,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可以提起上诉的有“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种裁定。这两种裁定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利,因此,不服第一审裁定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括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必须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能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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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二审终审判决怎么办
10w+浏览2023-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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