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若
当事人在借款过程中刻意隐匿了借款的实际用途是参与赌博,那么这并不必然会构成
欺诈犯罪。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欺诈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素:1)
行为人须具有
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2)行为人需要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手段实施欺骗行为;3)行为人所获取的财产必须属于公私财物;4)行为人所获取的财产数额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因此,如果
借款人在借款之初便已经丧失了偿还
债务的意愿与能力,同时又故意向
出借人隐瞒其将资金用于高风险、非法的赌博活动,并且在借款到期后仍然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他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进而构成欺诈犯罪。但是,如果借款人在借款之初具备偿还债务的意愿与能力,仅仅因为后期将借款用于赌博而导致无法按期归还,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欺诈犯罪,而是作为一种普通的
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在此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
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