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无疑是
违法且
犯罪性质严重之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如果
行为人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积极为其他从事赌博活动者提供专用或特定场所,那么这种行为将会被处以五天以下的短期
拘留,或者更轻的罚款(最多只能达到五百元)。然而,如果其行为已经达到了比较严峻的程度并且具备了一定的规模,需要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惩罚——这种情况就会被定为情节较重的
违法行为,对应的判决是十天以上但不超过十五天的短期拘留,同时还要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之间的
罚金。对于能够通过提供赌博场所获得超过两千元非法收益的人员,我们必须结合他们提供此类场所的次数、参与赌博的人数以及赌资的大小等多方面因素,来全面评估和判断他们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经过仔细审查和评估后发现,这些行为确实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会被指控犯下开设赌场罪,这将意味着他们将面临更为严厉的
刑事制裁。至于具体的处理结果,则需要由司法机构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公正合理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