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执法中,除非持有法院签发的
逮捕令,否则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对现行
违法者或重大嫌疑人进行先行
拘留,以下是这些情形的详细列举:当嫌疑人正在筹备实施
犯罪活动、已经开始实际
犯罪或
犯罪行为已完成但立刻被揭露时;有在场的目击
证人或受害者亲眼指控其为罪犯的情况;公安机关在嫌疑人的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找到了确凿的
犯罪证据;罪犯在罪行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的;存在销毁、篡改
证据或与同伙串通提供
虚假口供的潜在危险性;如果嫌疑人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和地址,导致无法确定其身份的;以及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在上述情况下,
拘留时间通常不得超过三天。然而,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特别批准,拘留时间可以延长一到四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的重大
犯罪嫌疑人,
拘留期限则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