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整理列举了下列几类典型的不宜给予
取保候审权利的情形:首先,如果
犯罪分子属于多次犯罪的
累犯或是
犯罪团伙中的首犯,那么累犯常常表现出顽固的反省意识匮乏,存在着较为强烈的社会潜在危险;而对于首要分子而言,其在犯罪组织中所起的主导作用及产生的影响可谓不容忽视。其次,对于采取自残或自我伤害手段刻意规避司法调查的
犯罪嫌疑人员来说,其所展现的逃避法律惩罚的主观邪恶程度无疑是相当高涨的。再次,涉及到
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严重的
暴力犯罪以及其他类型严
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由于这些罪行的恶劣性质以及带来的巨大社会危害,为此类犯罪嫌疑人赋予取保候审权利恐怕难以实现。最后,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可能会打乱整个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流程的有条不紊展开的话,比如可能导致
证据被销毁、
伪造,妨碍
证人作证或者制造共谋等问题,那么此时亦不适宜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综上所述,究竟是否应当允许某犯罪嫌疑人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应全方位地权衡事例性质,同时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具体情况等多个关键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