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厂进行搬迁行动时,是否应该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仔细研究分析。一般的原则是,如果搬迁引起了导致原
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产生了显著且严重的改变,以至于现在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那么,在经过企业和员工双方的有效沟通与协商之后,如果仍然无法就修改或调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企业方应当提前至少30天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员工或者额外提供给员工一个月的薪资报酬后,才能够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则按照员工在该企业工作的时间长度来计算,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
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如果员工在过去的六个月内为企业服务的时间大于等于一年,那就视为完整的一年,不足一年的部分也按照一年来计算;如果员工在过去的六个月内为企业服务的时间小于六个月,那就只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然而,如果工厂的搬迁并没有对员工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那么可能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