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倘若被告经过合理合法的
传票传唤后未能提出充分确凿的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抑或未获法庭准许便擅
自离场,则法院可根据需要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然而,缺席审判并非代表着原告必定能够获得
诉讼胜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需要依据原告所提交的相关
证据及事例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与核实,并最终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确凿充分,足以清晰有力地证明其主张具有说服力,那么法院将毫不犹豫地予以支持;反之,若证据尚嫌不足,亦有可能导致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至于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凡是涉及到必须出庭的被告人,若在经过两次正式的传票传唤后,依然没有给出合理且实际的理由而坚决不出席庭审,则可能会面临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风险。然而,当面对无需必须出庭的被告人时,法院也有权在调查清楚事例事实真相的前提下,行使其自身权力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总的来说,无论是判案与否、如何判案,其最终结果都将取决于事例本身的事实真相以及所掌握的证据状况等多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