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倘若其中某一方接到法院
传票并获得遵循规定而列席庭审的权利后,却无正当理由置之不理或在未得到法庭批准的情况下中途离开庭审现场,那么根据具体情形,将会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若是原告未能按时出现在庭审现场,则该案将按照原告主动撤回
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若原告存在充分的理由无法按时出席庭审,并且经过法院的允许,他们有可能被延长庭审时间。相反地,如果被告无视传票指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席庭审,法院有权依据实际情况作出
缺席判决。但是,若该被告属于必须在场的事例,经过第二次合法传票的通知仍然未到场,法院则可通过
拘传手段强制其参加庭审。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未出席庭审,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实现缺席判决,因为这涉及到被告人享有出庭接受审判的重要权益。然而,在
自诉事例之中,当
自诉人连续两次依法收到传票,却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是未经法庭准许中途离场时,他们的
诉讼请求将按照自动撤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