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亦作
暂予监外执行,乃指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犯罪者,鉴于其出现了法定的特殊状况,无法继续在监狱、看守所等
羁押场所执行
刑罚,而依法决定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通常情况下,被判监外执行的人员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患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治疗;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生活无法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然而,对于那些适用保外就医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危险的罪犯,或者存在自伤自残行为的罪犯,则不得予以保外就医。负责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构应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给人民检察院。若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
执行措施不当,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构提交书面意见。接到人民检察院书面意见后,作出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构应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