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之后,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应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且这个期限已经届满,但仍无法结束调查工作,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审批程序进行延长,最多延长一个月。然而,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下,如侦办交通条件极其恶劣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事例、重大
犯罪团伙事例、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事例以及
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取证难度极大的重大复杂事例等,如果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则可以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四个月。另外,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
犯罪嫌疑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延长了侦查羁押期限,但仍然无法完成侦查工作,那么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再次批准或决定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需要注意的是,
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14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