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有限公司面临破产困境时,股东通常仅需依据他们所承诺的投资数额来承担公司的
债务责任上限。显而易见的是,这种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性就是让股东在履行完
出资任务之后,能够避免任何超过他们所投入资金额的
公司债务责任。然而,如果某个股东出现了并未完全履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出资责任这样的特殊状况,那么在公司濒临破产的那一刻,这个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需要在其原本应出资却还未完成支付的利息限度之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在通常情况下,股东承担债务的具体比例是无法确定的,唯一的参考标准便是他们所承诺的投资金额。除非有特殊的法律规定,否则这一限度是绝对禁止被超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