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一般规定,子孙后代在其父亲遗产所涵盖之范畴之内,有责任偿还其所欠
债务。然而,当他们决定放弃
遗产继承时,便无须承担负债职责。但是,假如子孙后代主动选择接受遗产继承,就应该仅以所
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准绳,用以清偿被
继承人依律应交纳
税费与债务。在此情况下,若遗产实际价值超过了债务总额,那么超出部分的债务,除非子孙后代自愿偿还,否则将无需承担。举例来说,假设某位父亲遗留下来的遗产总计为10万元人民币,而他所背负的债务则高达15万元人民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孙后代选择继承这笔遗产,他们只需要对那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进行偿还,而对于超出的5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他们是无需承担的,除非他们自愿。因此,是否需要偿还债务以及偿还金额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子孙后代是否选择继承遗产以及所继承遗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