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之争通常涉及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当夫妻中的某人以个人名义负担了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的费用时,
债权人可能会主张这笔费用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其次,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其中一方可能以自己的名义背负
债务,但另一方却不认可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再者,在
离婚诉讼中,原本被视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双方在此问题上可能产生分歧。最后,如果某位配偶与第三者恶意勾结,虚构债务,那么另一方可能会主张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在裁决夫妻共同债务的归属时,通常需要综合考量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否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