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的惩戒措施的设定权限主要依法予以保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关的法律规范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制定并通过。而诸如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之类的法规文件通常并无权行使对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的
行政处罚之设定权。在
管辖权限方面,特别是涉及到诸如
行政拘留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仅有公安机关以及法律所明确授权的其他机关方能行使此项权力。除此之外的其他
行政机关则不得擅自实施此类
处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确保对人身自由实施限制的惩戒措施在严谨的法律框架内,且在特定的
执法机关监督管理之下进行,从而有效避免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