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中是否存在涉及盈利因素的参与才构成
犯罪并不是关键判断标准;相反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仅有实施了包括但不仅限于:提供赌博场地(设施)、资金来源、工具使用、经营策略、网络链接、服务器租赁、网络贮存空间、通讯传输渠道、下注软件、筹码供应、分数记录器具等各项服务的行为,都可能触及到
违法甚至是
刑事罪行的法网。即使这种行为并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动机,但只要其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达到一定程度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为赌博提供各种帮助的具体条文要求,那么相关
责任人就必须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制裁。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若发现相关责任人确实从这次赌博中获取了某种形式的收益,那么这很可能会被视为
量刑过程中的加重情节,从而对
判刑结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