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企业搬迁后,员工如对新址不满意而选择不去服务的补偿情况,这需要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并进行详细分析。若是
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规定了工作地点的选址,那么当企业方面单方面做出变动导致员工无法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时,该企业就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则以员工在这家公司服务的总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后即给予其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补偿金。如果员工为五年零九个月或更长时间,也可按照六年来处理;同时,如果员工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却还不到七百三十天,可根据整体服务时间结算;若服务期不足半年,则仅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然而,如果企业搬迁并没有对员工履行合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员工主动提出
辞职的话,很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