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予以
假释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累犯:即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处罚的被告人,在
刑罚尚在执行期间或已获
减刑或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 2.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毒以及有组织实施
暴力型质严重的
犯罪行为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被告人; 3.在服刑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且经评估确认其不再具有重新
犯罪的风险等符合法定
假释条件的被告人; 4.在对犯罪分子作出假释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值得强调的是,对于上述各项情形的具体认定与判断,均须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