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员工在搬迁过程中因工作地点变更而产生的抵触情绪以及是否享有相应
赔偿问题,需结合具体实际情境做出判断。若搬迁致使
劳动合同签署时之基础事实出现了严重改变,以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且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之间的充分协商,仍未就劳动合同内容的调整达成共识,在此种情况下,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然后依法
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按照一年计算;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按照半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