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制度乃是一种针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其实际服刑期限达到一定程度之后,若其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则,积极参与教育改造,且确有诚挚的悔悟之心,不会再度危害社会安全,则可在附带特定条件之下提前予以释放的法律措施。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并不适用于假释制度:首先,对于
累犯,以及因为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型
犯罪活动而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均不得适用假释;其次,对于因
贪污罪、
受贿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经
减刑改为无期徒刑并终身监禁的罪犯,同样无法获得假释机会;再次,当罪犯尚未完全履行完其所应承担的刑期,且剩余刑期较短时,可能不适宜适用假释;最后,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间严重违反监狱规定,抵触改造工作,缺乏悔过之意,那么通常也无法获得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