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公司搬迁导致员工自愿离职的情形,是否享有经济补偿待遇,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因为公司搬迁这一重要原因,使得
劳动合同订立之时所依赖的客观情况产生了巨大的改变,从而导致原有的
劳动合同已经毫无办法得以继续履行下去,并且在此前提下,企业并未能通过和员工协商的方式对尚未变更的劳动合同内容作出相应的调整,那么面临这种状况的员工可以选择释出
劳动关系并获取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金额将按照该名员工在当前所在的企业中实际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就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对于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是不足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还不到六个月的员工,则会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然而,若由于公司搬迁并未给正常履行原劳动合同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此类情况下的员工选择自愿离职,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