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乃是针对那些被宣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严格履行一定期限的
刑罚过后,如果他们能恪守监狱的纪律规定,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培训与改造活动,并展现出明显的悔过自新之意,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那么便可依据特定的条件,对其进行提前释放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假释的实施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经服满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需要实际执行至少十三年以上的刑期。此外,这些犯罪分子还需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的决心,并且没有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但是,对于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型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则不得适用假释。最后,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实行假释时,还应该充分考虑到他们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可能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