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因搬迁而被迫
辞退员工,通常情况下是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此举被视为是用人单位单方面
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此类状况所引发的经济补偿问题,可以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决定,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标准。若是不到一年却超过了半年,则按照一年来计算;反之,若未满半年,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然而,如果贵司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此次搬迁乃是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已经与您进行过协商以试图变更
劳动合同,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时
解除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贵司或许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
赔偿金,但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贵司解除合同的程序存在
违法之处,那么您将有权要求贵司支付赔偿金,其金额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在此过程中,请务必妥善保管与工作相关的所有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您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