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依据我国
刑法解释,存在部分罪犯并不具备
假释资格。具体分类如下:首先,
累犯是此类罪犯的重要组成部分。累犯特指那些
故意犯罪者,他们已经因为相同性质的行为锒铛入狱,并在此之后或完成
刑罚或是获得赦免,但在法定期间内,再次实施
犯罪。其次,犯罪性质恶劣,涉及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型犯罪被判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罪犯也不符合
假释条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判断某位罪犯是否属这类情况时,必须综合考虑多项指标如犯罪性质、
情节严重程度、
社会危害性以及罪犯的改造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虽然假释制度的初衷在于鼓励罪犯积极改造,但由于对于以上提到的特殊罪犯类型而言,为了维护社会
公共安全和法律尊严,我们不得不做出限制他们申请假释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