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若
被执行人无经济能力偿还所负之债项,则
担保人为之承担相应责任乃是当然之责。然而,此种责任之承担须视
担保方式而定,例如是一般
保证抑或是
连带责任保证等不同
类别。如属一般保证,在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所有资产进行
强制执行乃至无法履行
债务之前,担保人均可行使
抗辩权予以拒绝承担此项
保证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之下,
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选择让担保人依照其所承担的保证限度内对此负有清偿责任。总的来说,担保人应否全额承担相关责任,仍需依据具体的担保协议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来加以确定。在实际承担了责任之后,担保人有权向被执行人进行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