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对多次进行的
盗窃行为若未曾遭受处置,则应将其盗窃数额进行累计计算。之所以采取累计计算方式来衡量盗窃行为所产生的
社会危害性及其
犯罪者的罪行程度,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更为精准地评估此类
违法行为的实质影响。然而值得我们格外关注的是,针对已接受
刑罚或
行政处罚的盗窃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在进行累计计算过程中应该将其予以剔除。比如,假设某位
行为人在同一年之内连续实施了三次盗窃行为,每次的
盗窃金额分别为 500 元、800 元以及 1000 元,那么累计的盗窃金额便为 2300 元。若该累计金额达到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便有必要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