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并未有明文规定对于
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会面的具体时间间隔。然而,通常而言,律师会依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及看守部门所设定的相应规章制度来进行会晤安排。总体上来说,在事件的早期调查阶段,一旦获得客户的正式委托之后,律师便可以凭借“三种有效证件”(即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介绍信以及委托人提供的
授权委托书或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得以迅速地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同样,无论是在事件的
审查起诉环节还是庭审过程中,如果事件需要,律师都有权进行多次的会见活动。但是,实际的会面次数及时间间隔可能会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例如事件的处理难度之大小、看守机关制定的内部管理规范、
当事人的个人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