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律政精英与被
羁押等候判决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面,通常有时间上的限制。然而,具体的限制程度,依据事件的种类、
诉讼阶段以及监管场所的
管制规定各异。通常而言,合理的会见时间应该确保律师能够充足地与其客户沟通对话,理解事件现状,并为他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支持。在
司法程序中,事件调查阶段的会见可能会面临一定局限性,比如需要取得负责调查机构的批准等等。相比之下,
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活动更为便捷和自主,但同样必须遵循
拘留场所的工作时间段和相关规则章程。若出现特定情形,比如案情重大且性质敏感之时,可能会对会见的时长、次数等予以特别的调整安排。总的来说,
律师会见的时间界限并非固定不可变,而是会根据多种复杂因素来酌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