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追诉时效的截止时间,一般的规则是自事件发生之日便开始计算。但是,若
犯罪行为具有持续或重复特性,则应自最终停止该行为之日期起算。基本上来说,当法定最高
刑罚低于五年
有期徒刑时,追诉实效应当被认定为五年;当法定最高刑罚介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追诉时效则应设定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罚高于十年有期徒刑但未达到无期
徒刑以及
死刑的程度,那么追诉实效便应被设为十五年;而面对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事件,追诉时效被设为了二十年。当然,如果经过二十年之后,仍然认为对于这一
犯罪事实进行追诉是必要的话,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请求批准。在进行此类追诉时效的计算过程中,我们需要对每一项
涉嫌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罚做一个精准的判断,以便能够确定其追诉实效的具体期限。同时,特别要留意的是在追诉时效的期间内,假设
犯罪嫌疑人又再次触犯新的罪行,那么先前所犯案子的追诉时效将从此后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