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之法律框架下,针对
欠条中
违约责任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重要原则:首先,合同双方均有权在签订欠条之际自行约定关于
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
赔偿金额,然而,在此过程中所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务必与由于
违约行为而实际产生的
经济损失相适应,且不得过度超出。若违约金的设定明显过高,则违约方有权利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适当调整。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度超出”实际损失这一问题上,法院通常会结合违约方的过失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以及预期
可得利益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若欠条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事项,那么在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受损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主张
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实际损失相当,其中既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经济利益,也不允许超过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总而言之,欠条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主要依赖于双方的约定,但必须严格遵守公平合理及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