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通常来说,在买
卖房产的合同时,其中必定明确规定了交房的日期以及相应的延期履行义务与
赔偿责任等。然而,当开发商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交付房子时,并不意味着其行为被认定为违约。但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是,提前交房的时间节点是否符合合同所设定的交房验收标准,例如房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相关验收程序是否完备等等。若是开发商在条件尚不成熟或者未完成法定的验收程序之下提前交房,即便如此,依旧有可能被视为
违约行为了,
购房方将有权利基由此向开发商主张
赔偿或者对房屋进行修复等合理诉求。因此,我们在评判开发商提前交付房屋是否构成
违约责任的时候,并不是仅仅依赖于日期上的约定来做出简单判断,而是应该综合评估房屋的现状及其与合同相关条款之间的关系等多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