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依法
逮捕之后的开庭日期的确切定夺并无固有的原则和规范,而是受到诸如案情的繁复程度以及
证据收集中所面临的挑战等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从大方向来看,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刑事事件在被逮捕之后的侦查
羁押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然而,若遇案情复杂且在期限内无法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情况,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侦查羁押期延长一个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再次申请延长。待侦查工作结束后,事件将移交至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而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一般为一个月,但对于重大、复杂的事件,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若检察院认为证据尚显不足,则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进行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以两次为上限,每次的时长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当检察院对事件审查完毕并向法院
提起公诉之后,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安排开庭日期。一般来说,普通程序审理的事件应当在受理后的两个月之内宣告判决,最晚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事件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事件,经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总的来说,从逮捕到最终
开庭审理的整个过程中,时间跨度的不确定性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