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房地产交易领域,对于尚未获得预售证便签署认购书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如果
商品房的预售方未能提供有效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该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认购书在本质上具有预约合同的特性,如果它包含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核心条款,并且开发商已经实际收取了
购房者的付款,那么应当将其视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然而,即使认购书被判定为无效,这并不代表开发商就可以免除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购房者仍然有权向开发商
追讨已经支付的款项,同时还可以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请求
赔偿相应的
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会全面评估双方的过错情况,以确定
赔偿责任的具体
分配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