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房屋的一物二卖事件中,优越性的优先性是如何被决定和确立的呢?主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原则:首先,已完成
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家拥有最优先的权利。这是因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其登记为唯一确认标准。其次,若双方均未进行
产权登记行为,那么已合法占有该房产的买家便具备优先权。第三,若买卖双方均未对房屋进
行权属登记,且也都无法证明自己享有该房产的
使用权,此时便需结合各个买家实际支付价款金额的大小及其支付时间的先后来进行衡量,同时还需参考他们是否成功进行网络签约,并以
合同签订生效的顺序来综合评断,从而合理公正地确定这一优势。总的说来,对于一物二卖的复杂情况,必须结合具体实例,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来进行优先性的判断与掌握,以此确保各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