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遇上述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 法庭惯常援引如下判令:首当其冲,法庭必先证实事实
债务之存在与具体金额之判断。若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朗且无争议之处,则法庭将据此判定债务人负有履行还款责任的责任。然而,若债务人能够出示充足
证据来证明其缺乏即时履行债务的能力而非蓄意逃避债务,那么法院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内。但即便如此,这也不能够豁免债务人应背负的债务债款,待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之后,仍应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偿还相应款项。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法庭有可能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详细审查,如果发现有具有可供
强制执行权力的财产存在,则法庭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执行以清偿债权人的债务。如若经过严格审查确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法庭可能会宣布本轮
执行程序结束,待日后有新的财产线索出现时方才再度启动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