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若因向开发商提
起诉讼而引发首次
败诉之后,倘若不存在新的事实、新的
证据或新的法律依据,或者未发现在首次判决中所存在的错漏之处,一般是无法进一步发起上诉的。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理解并遵循“一事不再理”的
基本原则,即在同一事件上,不得进行两次以上的
诉讼程序。因此,如果在后续的上诉请求中,涉及到的事项与之前的审判程序完全重合,而且也没有新的情况出现的话,法院很有可能会拒绝接受这一申请。然而,如果上诉方能够提供充足的理由解释为何首次败诉是由于缺乏关键性的证据导致的,并且在此之后又成功收集到了新的关键性证据,或者是发现了原判据所引用的法律
法规存在明显错误等情况时,那么这样的情况就可以视为满足再次上诉的要求。然而,如果上诉方只是简单地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启动上诉程序,那么他们很难从法院得到支持。因此,强烈建议
上诉人在对首次败诉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并做好充分准备之后,再来做出是否进行上诉的最终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