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就
债务纠纷的事件而言,该类
诉讼由被告的居所地或契约义务的履行地所在的地域法院进行审理。其中,被告的居所地的定义十分直观明了,即指被告的
户口所在地;但若被告的常驻地址与其户口所在地并不相符,则应由其常驻地址所在的法院负责审理。而所谓的“常驻地址”,是指公民
自离开其住所地至提
起诉讼之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在此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情况除外。至于契约义务的履行地,若双方对于履行地点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且争议的标的物为支付货币的行为,那么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即被视为契约义务的履行地。基于此,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去何处的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具体情况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如是否存在专属
管辖等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