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广东省东莞市,对于敲诈
勒索罪的定性,基本上是遵循着《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所具规定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敲诈勒索罪,则是指罪犯以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动机,通过对受害者运用恐吓或者是强迫的手段,强行索取公共或私人财物的
违法犯罪行为。断定此类
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点在于:首先,须查证罪犯在主观上明显存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次,在客观方面,罪犯必须已经实际采取了威胁、强迫等手段,从而使
受害人感到恐慌和不安,进而被迫交付其财物。这种威胁和强迫的内容既可以是带有
暴力性质的,也可以是非暴力性质的,例如针对受害人和他的
家属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权以及声誉等等进行各种形式的威逼。此外,若
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金额达到“
数额较大”的标准,或者是接连实施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那么便足以构成
刑事犯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界定范围,通常而言,是介于人民币两千元至五千元之间。如果犯罪数额过于巨大,或者犯案情节较为严重的话,罪犯将会面临三年及以上的
有期徒刑,并且还会被课以
罚金;而如果犯罪数额处于特别巨大的级别,或者犯案情节极其恶劣的话,罪犯将可能面临十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同时被课以罚金的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