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质量争议将适用专属
管辖的原则。也就是说,普通情况下的审判应该交由房屋所处地理位置的地方人
民法院负责处理。这种专属管辖具有唯一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它强制性排除其他法院对这类事件的司法
管辖权。此举是为了让法院能够更为方便地前往争议房屋进行实际勘验与
证据搜集工作,以此来
保证裁决结果的公平性以及高效性。如果在合同中存在关于管辖范围的条款约定的话,那么在当该条款和专属管辖规定相冲突的时候,这些约定会宣告无效;而此时法院的管辖地点还是要以房屋所在位置为准。总而言之,当涉及到房屋质量争议时,位于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享有优先权且具有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