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嫌
醉驾行为而选择潜逃的
犯罪嫌疑人在其最终被捕获案后,是否能够签署
认罪认罚的决定所涉及到的
量刑标准,往往需要考虑诸多复杂多变的各类因素来加以综合性地确认。首先,作为基本
犯罪事实之一,醉驾行为通常已足以为其自身构成
危险驾驶罪,并将面临着一般的
法律制裁,即处以
拘役,同时还须缴纳相应的
罚金。然而,若犯罪嫌疑人的血液
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的200毫克每百毫升的上限,或者曾经因为酒驾问题而受到过
行政处罚甚至是
刑事追究,又或者是在醉驾过程中导致了交通事故并且承担了
主要责任等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其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惩罚。其次,对于那些选择潜逃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恶劣行径无疑会对
量刑结果产生负面影响,但是,如果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地签署
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这通常可以成为减轻其法律责任的一种有效途径。综合以上各方面的因素进行考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驾行为中并未涉及到其他加重情节的话,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一至六个月的拘役。然而,具体的刑期究竟应该如何确定,仍然需要由法院依据事件的实际情况,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进行裁决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