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作为一种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执行需得到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的批准。具体而言,决定拘传权力的机构分别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事件
侦查阶段,若公安机关欲对尚未被
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拘传,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而在事件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如需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措施,则须向检察长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至于在审判环节,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未被羁押的被告进行拘传,则同样需要经过院长的批准方可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拘传时应发出拘
传票,并且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但若事件情况特殊,如涉及到重大、复杂的情节,或者需要采取
拘留或
逮捕等更为严厉的措施,此时拘传的持续时间则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